目前在台灣的人力派遣業中,派遣公司(通常是人力仲介公司)與客戶(受派公司)簽訂「承攬契約」,由派遣公司派遣員工至受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依據薪資、人數,及業界標準向受派公司收取服務費。而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有勞僱關係,這又分為兩種:有的派遣公司會和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有的派遣公司則和勞工訂定「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是正式的雇傭關係,對於勞工較具保障。理想的情況是,派遣員工應視為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不能被當作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勞工看待,因為人力派遣是派遣公司的常態業務(勞基法第9條與施行細則第6條)。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保全業中保全人員(派遣勞工)受雇於保全公司(派遣公司),一旦客戶(公司或社區)和派遣公司解除契約,保全人員並不應該因此而解除和保全公司的雇傭關係,而應繼續受派到其他地方。
契約的類型承攬契約:以工作完成作為標的,通常是外包時訂定的契約。定期契約:勞基法中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即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約滿即解除勞雇關係,沒有資遣費與退休金的問題。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的勞動契約。依勞基法,雇主不得任意解僱勞工,並必須依法提撥退休金等各項福利。
當然現實未必是如此,我們發現不少保全公司在和客戶解約後會請該現場的保全人員回家「待命」,也就是叫他們回家吃自己,等到有工作時再叫他們回來工作,以免除空檔期的薪資與保險費。(這當然是違法的!)
不少派遣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
理想的情況下,派遣勞工雖然和受派公司沒有雇傭關係,但由於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其薪資、福利仍然受到保障,不會受到工作不穩定的影響。但大多數從事派遣業的勞工沒有這麼幸運。對於派遣公司而言,不太可能會願意降低利潤來支付空檔期的薪資與保險。於是有不少派遣公司會和勞工訂定「定期契約」,等於聘僱臨時工,然後將客戶公司外包出來的工作交給臨時工,這樣派遣公司要做的就是建立臨時人員的資料庫、並先行測試其能力是否勝任、發放薪資,有時包括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