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 遣 勞 動 專題企劃
官方統計數字中的台灣派遣勞動者

楊偉中

百分之四的民營事業單位在運用派遣勞動者

一九九五年底,勞委會做了一份民營事業單位僱用派遣人力的抽樣調查報告,勞委會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為調查基準日,回收了1886個事業單位的問卷。根據這項調查報告,民營事業單位中有運用派遣勞動者的佔4.11﹪,人數為62601人。該調查報告還有進一步的分析,首先就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民營企業來看,工業及服務業有派遣勞動者的事業單位比率分別為3.66﹪和4.39﹪,而且民營企業規模越大,運用派遣勞動者的比率越高,規模在29人以下的企業有3.96﹪,到了500人以上則有25.57﹪的企業運用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勞動者的職種方面,規模29人以下的企業以技術員佔34.37﹪居首,其他規模的企業均以專業人員居首,佔60到80﹪。

表一:不同資本來源企業使用派遣勞動者概況(單位:%)

  總計 無派遣勞動者
有派遣勞動者
總計 專業人員 技術員 助理專業人員 事務工作人員 服務工作人員 售貨員及展售人員 技術工 作業員 體力工
總計 100.00 95.89 4.11 35.76 33.03 7.96 6.20 16.16 11.31 20.33 5.31 12.48
純台灣資本 95.00 95.95 4.05 31.99 35.10 8.50 6.49 17.25 11.56 21.64 5.54 13.32
純日本資本 0.58 98.07 1.93 91.39 8.61 --- --- --- --- --- 13.81 ---
純美國資本 0.04 97.35 2.65 100 --- --- --- --- --- --- --- ---
合資,台資50﹪以上 2.37

99.34

0.66 90.02 9.97 --- 16.19 --- --- 6.22 19.95 ---
合資,日資50﹪以上 0.54 97.20 2.80 29.33 10.22 --- 10.22 --- 60.45 10.22 --- ---
合資,美資50﹪以上 0.22 95.50 4.50 9.68 --- --- --- --- 90.32 --- --- ---
其他 1.24 83.29 16.71 100 1.21 --- 1.90 --- 0.75 --- --- ---

外資多運用派遣勞動者?

另一個重點是,究竟不同資本來源的企業在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比率上有沒有差異?以往大家似乎都認為外資企業較多運用派遣勞動者,但是勞委會的調查顯示,無論是純本國資本、日資、美資,還是合資企業中本國、日資、美資分佔50﹪以上的企業,都較少運用派遣勞動者,而「其他」資本則高達有16.71﹪的比率運用派遣勞動者,且全都運用專業人員。

派遣勞動者的職業與業別差異

這些在民營企業工作的派遣勞動者又多是哪些職業呢?根據本調查,在62,601名派遣勞動者中,專業人員有19,227人,售貨員及展售說明人員17,363人,技術員7,285人,服務工作人員6,874人,技術工4,320人,助理專業人員2,841人,體力工1,920人,作業員1,406人,事務工作人員1,365人。就業別來看,工業部門有21,222人,其中以專業人員為多。服務業部門41,379人,以售貨員及展售說明人員居多,再就服務業中各業別來看,商業部門就佔了35794人,其他均不到二千人,而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更只有213人。
四分之一左右的派遣公司是受派公司的關係企業

最後一個課題是:運用派遣勞動者的公司與派遣公司的關係以及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究竟由誰決定?在官方的報告中,民營的人力派遣公司和受派遣企業的關係以「客戶關係」居多,佔47.73﹪,然而也有28.22﹪的運用派遣勞動者的企業和派遣公司間是關係企業,還有24.05﹪的是屬「其他」,但是勞委會的報告中並沒有解釋何謂「其他」。在工業部門以「其他」關係居首,佔53.06﹪,而關係企業佔28.56﹪。在服務業則剛好相反,以客戶關係居首,佔61.96﹪,關係企業佔28.05﹪。

四成運用派遣勞動者的企業無法決定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

在派遣勞動者勞動條件決定權方面,有39.68﹪由「本單位決定」,也就是有四成左右的企業,其使用的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是由人力派遣公司來決定(包括薪資福利等),有25.71﹪是由「本單位和受派遣單位共同決定」,22.26﹪是由受派遣公司決定,還有12.34﹪是「其他」。

台灣需要更準確更深入的派遣勞動者實況調查

我們肯定勞委會進行這份調查的「前瞻性」,但這份統計報告,除了調查日期距今已四年以外,還有許多問題。首先當然是代表性的問題,這1886個事業單位繳回的問卷究竟能代表什麼,是很值得懷疑的。
其次,在統計項目中完全缺少派遣勞動者勞動條件實際情況的反映,無法知道派遣勞動者在薪資福利方面的情況,企業主的作為是否合乎勞動法令的規範,這種只調查事業單位負責人的調查報告是無法看出派遣勞動者真正處境的。
第三,在詢問項目中,「其他」究竟所指為何,實在令人納悶。而調查結果中,「其他」的比例又頗高(有達五成以上的),這種調查的設計實在大有問題,讓人有霧裡看花的感覺。

本報告在前言中提到,這篇是為了派遣勞動立法的參考而進行的,我們也知道勞委會正在草擬派遣勞動法,甚至有報導說此法草案已經完成。我們不禁要問,如此疏漏的報告,完全看不出派遣勞動者可能面臨的問題,又如何作為派遣勞動立法的依據呢?我們大有理由懷疑這份草案真能保障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嗎?到底派遣勞動法的立法是為了替資方規避既有勞動法令而解套,還是為了保障工作不穩定的派遣勞動者?
台灣已面臨勞動彈性化、工作臨時化、大量解僱的社會經濟形勢,我們應該也會繼續關心這些得不到良好法令保障,又往往沒有工會保護的弱勢工人。第一步恐怕是要有更多跳脫官方、資方眼光的調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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